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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通信学会章程

浙江省通信学会章程

(浙江省通信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审议通过,2007年12月11日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通信学会。英文名称:Zhejiang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 缩写:ZI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浙江省通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全省通信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通信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团结和动员广大通信科技工作者,通过搭建开放的学术活动平台,营造适宜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学术环境,为通信事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通信与信息技术素质服务,为广大通信科技工作者服务,促进通信科技进步,促进通信科技普及,促进通信人才成长,促进通信科技与经济结合,努力为创新强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实行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学会在开展活动时接受浙江省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78号,邮政编码:310060。
第二章 主要任务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推动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技知识,出版科技刊物,提供科技咨询服务,组织科技成果与人才评价,举荐科技人才。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
(三)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四)开展通信科技咨询服务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有科学根据的建议。
(五)开展本会通信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向省科协、中国通信学会推荐优秀通信科技成果,接受委托组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工作。
(六)开展国际通信学术交流活动,同国外的有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建立友好联系。
(七)编辑出版信息交流简讯和有关刊物。
(八)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
(九)举办为通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在我省通信领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和团体,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分别具备本章程第十一条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和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条件与入会程序
(一)学生会员
信息与通信专业的在校研究生和成绩优异的高年级本科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学生会员介绍,或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推荐,该校学生会员分部批准,报本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毕业后保留学生会员会籍,具备普通会员条件后可向工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学会报告备案,直接转为其会员。
(二) 普通会员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取得硕士学位后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通信科技人员,以及其它高技能通信人才,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省通信学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三) 高级会员
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本会普通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会士或高级会员推荐,经本会高级会员评审委员会评审,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通信学会备案,由中国通信学会发给高级会员证。
(四)团体会员
由该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委员会讨论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并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基本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与相关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三)按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对本学科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本会荣誉称号,或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第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根据本会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订与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会员服务工作机构,负责会员发展与服务工作。有关会员服务与会员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订。
本会会员证书由中国通信学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七条 会员终止会籍: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并从会员名单中删除。
会员一年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由本会书面通知补交,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经常务理事会确认从会员名单中删除。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信誉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员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章程制订与修改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经科协审查并报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等额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应当请假,并书面委托一名会员代表或具有一定学术资历的代表出席。被委托人经理事会确认,拥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未经请假或有效委托,连续两年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含通讯会议),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行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等额选举方式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不能出席常务理事会的应当请假,并书面委托一名理事或具有一定学术资历的代表出席。被委托人经常务理事会确认,拥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未经请假或有效委托,一年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含通讯会议),经常务理事会确认,视为自行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必须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授权,常务理事会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五)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开展某方面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内设若干工作部门。
第三十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厅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贯彻执行省民政厅与省科协相关规定,相关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订。

第六章 经费来源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六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科协审查批准后,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告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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